兵团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讯(兵团日报全媒体记者马燕 通讯员李丹)为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干部政策措施,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和热情,近日,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财政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兵团事业单位奖励工作予以规范,《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2018年底,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结合把握兵团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对奖励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进行细化、补充,丰富奖励形式、规范奖励程序,明确奖励标准,建立健全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旨在激励全兵团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一步施展才能、发挥才干,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兵团各项事业发展。
依据《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其中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实施细则》在比例(名额)方面注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倾斜。工作地点在南疆或四类及以上地区团(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名额)可以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20%;对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挂职锻炼等1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的奖励,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