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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时间:2020-07-10 18:37:24 作者: 编辑:李雪飞 责任编辑:杨波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推进兵团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管理监督和服务供给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兵团职工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在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第十四师昆玉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设施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2年底,每个师市建设2-3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职工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职工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 主要任务

(一)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力度

1. 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师市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于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批建设完成。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各师市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注重加强团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对口援疆省市项目经费支持。各师市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清单。

2.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哺乳假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有条件的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手机APP、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宣传资料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照护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等工作的衔接,加强孕产妇及婴幼儿健康管理,强化筛查防范,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根据兵团现有幼儿园和未来婴幼儿照护服务状况,积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兵团实际的托育服务一体新模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及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 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师市、团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相关标准招收婴幼儿,分别设置小托班、大托班。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来兵团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团场(社区)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较大区域,建立一批价格普惠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

2.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三)建立健全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

1. 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师市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师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收费政策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师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师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机构备案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提供备案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2. 规范托育服务专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依法逐步实施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1. 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各师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倾斜。

2.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3. 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76号)。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 明确监管责任。各师市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整合师域内执法力量,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要责任。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 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考核奖励的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 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高位推动。各师市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切实提高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切实管用具体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共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三)强化示范,注重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依托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0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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