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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时间:2021-01-20 12:35:13 作者: 编辑:李雪飞 责任编辑:杨波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9〕70号)、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是师市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求和实际需要,稳妥推进。

第三条 团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工作人员、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等不能满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需要时,师市应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

第四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服务大局、及时对接,保障基本、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把社会化管理服务落实到位,不留死角。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师市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本辖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向具备条件个人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限于确实适宜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七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师市也可以结合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进一步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购买服务范围

第八条 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退休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待遇享受和领取的相关手续;

(二)为退休人员提供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三)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四)协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五)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 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查阅等相关服务;

(六)组织或协助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七)组织或协助退休人员健康体检,配合做好走访慰问孤寡、生活困难和患病的退休人员。

第四章 购买服务

第九条 师市应根据本师市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以及团场、街道办事处、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场地、设备设施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等实际,进行研究分析,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师市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和政府采购流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师市(相关部门、团场或街道办事处)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依法予以公告。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师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确保承接主体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三条 师市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主体责任。要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兵团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及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可以从中列支,国有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师市、团场、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国有企业要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做好退休人员思想工作,使退休人员理解和支持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逐步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资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配合做好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团场、街道办事处、社区要通过参与退休人员日常活动、与退休人员座谈、走访慰问等方式了解退休人员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督促承接主体改进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0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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