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兵团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兵团日报-团炬客户端时间:2022-06-18 18:10:48 作者: 编辑:曹强 责任编辑:张志玲

《兵团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讯(兵团日报全媒体记者禚艺)记者从兵团办公厅获悉,日前,兵团发布《兵团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2条,涉及植物检疫范围、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职责、产地检疫合格证发放、疫情发生时的控制措施、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等内容,旨在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兵团农业和林业生产、生态安全。

《办法》明确,兵团、师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法》指出,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定为疫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将未发生地区划定为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改变和撤销,由兵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兵团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兵团、师市在疫情发生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发生跨师市疫情的,应当实行联防联控措施。

在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方面,《办法》明确,在师市内调运的,应当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在兵团辖区内跨师市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从兵团内调出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在调运前向兵团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从兵团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兵团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兵团文明网由兵团党委宣传部 文明办 主办
兵团文明网版权所有
新ICP备案号15003450号-2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5120189901
举报电话:0991-2688101 举报邮箱:415458656@qq.com

公网安备 6600000200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