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讯(胡杨网记者梁艳)10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日前,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治区专门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安全监管、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对涉及粮食安全的产购储加销运等多环节、多要素进行了规范,是一部全面系统综合保障我区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通过地方立法,将进一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对我区依法管粮、保障新疆粮食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紧扣新疆实际,体现了浓郁的新疆地方特色,明确了粮食安全工作要求,将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粮食工作新方针“区内结余、供给国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疆贡献;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措施,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加强粮食生产、流通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粮食安全保障执法力量,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疆决策部署、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粮食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