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 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兵团市场监管系统紧盯食品安全监管,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 一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6月,一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阿拉尔市某商行日常监督时发现,在其食品销售区货架上发现500ML瓶装“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等共计8种80个独立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现场也未发现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酸牛奶案
2023年1月,二师市场监管局在核查群众举报铁门关市某公司配送的瑞缘酸牛奶超过保质期的线索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48盒瑞缘酸牛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当天为二师22家机关事业单位配送的午餐中有115杯为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酸牛奶。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标识及图案食品案
2023年4月,三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图木舒克市某便利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食品专柜上有待销售的食品“如咽口香糖”4种共计25盒,净含量:10.5克/盒,外包装上印有“PALLY”“HOKT”“888”“SMOKe Candy”等各种香烟的款式,里面糖果的外形和颜色也与香烟极为相似。
当事人售卖的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没收不符合食品标签标识及图案的食品25盒,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七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3年1月,七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关于对某小吃店经营的油条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12月16日自制的油条中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移送至七师胡杨河市公安局。
5. 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3年6月,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食品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存放部分“恰艺大果沙棘冻干全果粉”“大果沙棘冻干粉”。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购进上述产品的小包装,并在厂房内自行分装生产和打印标签内容,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恰艺大果沙棘冻干全果粉”720罐,“大果沙棘冻干粉”680袋,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十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韭菜案
2023年1月,十三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报告,抽样韭菜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韭菜32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抽检韭菜供货商伊州区某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经营场所不在兵团辖区内,将该供货商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违法线索移送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过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十四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昆玉市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煎炸用油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3年2月,十四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委托乌鲁木齐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昆玉市某餐饮店使用的花旗牌起酥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煎炸过程用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显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使用花旗牌起酥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制作食品时,为节约成本未按要求及时更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4.1元,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曝光典型案例,警示食品领域生产经营这严守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