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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党委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时间:2020-05-18 13:27:20 作者: 编辑:李雪飞 责任编辑:杨波

关于印发《兵团党委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党委、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党委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

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进一步激发兵团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切实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和向南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规范诚信的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推动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壮大兵团综合实力,提高维稳戍边能力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注重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秩序规范;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二、 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持续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全面承接好自治区授予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持续做好向师市授权指导工作(兵团办公厅,兵团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及工作流程,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对企业申报的办理事项,必须在时限内予以答复(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进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2020年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配合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各个领域、各项政策、各类信息对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公平透明,对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各师市,兵团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放宽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场站和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及新型运输服务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在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医疗、养老服务、教育、文体设施、商贸流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营造林、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生态工程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鼓励民营企业以批准项目建议书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PPP项目,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完善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站式”网上运行和并联审批,到2020年6月,在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备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从取得备案、核准文件到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压缩到50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项目压缩到60个工作日内。为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部门联合办公快速审批,重大项目标准由兵团和师市自行制定(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数字兵团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加快数字兵团一期工程和兵团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推动落实“一窗式办理”“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要求,到2020年底,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做好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审批”(兵团办公厅牵头,各师市,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配合)。

(八)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企业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集中公示(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规范行政执法,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随意从重或加重处理。坚决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对首次或轻微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严禁动辄查封关停行为,加强安监、环保等领域的前期指导与服务,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设定合理过渡期(兵团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依法依规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兵师两级依托政务门户网站,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兵团办公厅,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加强招投标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履约环节监督,对招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十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示,指导企业准确享受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兵团财政局负责)。规范涉企收费,严格执行自治区收费管理政策,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涉企收费“一张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原则上按下限收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营企业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降低企业成本(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降低要素成本。降低用电成本。推进售电侧改革,支持园区内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实现不高于同区域电价水平(兵团电改办,兵团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降低用地成本。在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属于自治区、兵团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加工贸易工业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兵团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民营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工业项目且符合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等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兵团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降低用工成本。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内地人口就业,开展职工培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执行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南疆师市可提高到60%(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三)加强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产品定位,加快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组整合,推进组建兵团再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工作、资本金补充、代偿风险补偿等机制,促进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增信能力。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通过央行低成本资金传导降低民营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配合)。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多渠道融资。充分利用证监会对新疆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培育、支持、指导有意愿且够条件的兵团辖区民营企业上市。鼓励和支持兵团辖区民营企业参与兵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现间接上市。鼓励和支持兵团辖区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对改制、辅导备案、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参照自治区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至50万元不等的专项资金补助(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证监会新疆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配合)。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开展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支持民营企业组团发行专项债券直接融资(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的保证金管理,严禁收取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明令禁止的各类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新设保证金和增加额度,按时退还保证金(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详细还款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2020年完成清偿一半以上拖欠账款目标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清偿目标任务。建立拖欠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严禁新增拖欠账款,严禁政府工程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垫资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审计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六)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依法按程序及时审查办理,并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防止非法侵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依法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和行政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兵团法院负责)。依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托“全域立案”,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兵团司法局、法院、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风险隐患防范机制,指导民营企业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经常性排查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兵团公安局负责)。

(十七)完善政府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严格规范政府承诺行为,兵师两级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与民营企业已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的要严格执行落实,因国家政策调整无法继续执行的要依法终止;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各师市负责)。

(十八)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在涉及刑事、民事交叉案件中,杜绝以违法侦查为由,拖延案件审理,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严禁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兵团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兵团改革发展。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及时分批向社会发布国资国企改革所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增资扩股、重大资产租赁等信息,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国资国企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控股、参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兵团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国有企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现优势互补。引导参与兵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投融资平台等功能以及主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需要保持国有独资、全资或绝对控股外,其他企业一般不限制国有股权比例(兵团国资委负责)。

结合团场综合配套改革,探索整合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资源生态保护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向符合政策规划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和产地预冷、仓储保鲜等设施。制定实施《兵团购置大型玉米去雄机奖补政策》《兵团南疆林果业发展奖补政策》等奖补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第三方社会金融机构,通过运用低成本资金、提高增信等措施降低涉农贷款成本、降低生产风险,促进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兵团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强化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行业内代表性民营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创新中心(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开发区体制改革,开展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向开发区集中,集聚发展(兵团商务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大展会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民营商贸企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商互联、直销直供等多种模式的产销对接活动(兵团商务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提供教育、文化、卫生、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兵团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专项优秀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将民营企业各类各层次人才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实施民营企业人才培育工程。以企业为主体,依托各类培训教育机构,大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兵团教育和培训服务范围,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畅通兵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兵团党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三)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力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兵团工商联、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民营企业要严格遵纪守法,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力,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兵团工商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兵团向南发展,制定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在南疆师市投资发展的政策,对企业在南疆投资、集聚人口等方面给予补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扶贫帮困、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做回报社会的典范(兵团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党委向南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应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营企业家要敢于发声亮剑,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思想、暴力恐怖活动,坚决反对“两面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民营企业要扎扎实实练好企业内功,不断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企业做强做优(兵团工商联、商务局,兵团党委统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七)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坚持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完善兵团、师市党政领导直接联系1家商会(协会)和1家民营企业制度,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企业(商会、协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通过定期联系走访,加强政治引领,关心民营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成长,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推动政策落实,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兵团工商联、商务局,各师市工商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畅通政府和企业家信息沟通渠道,兵师制定的重大规划、重要文件精神及时向企业家传达,涉企重大政策的制定要征求企业家意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家参与经济社会重大活动,发挥监督评议、参谋助手作用。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机制,负责受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投诉,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兵团党委报告(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改进服务民营企业模式。进一步提升“政”的思维和服务意识,推进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评价,各级各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以商招商作用,对企业家项目考察、政策咨询要高度重视、热情服务,对落地项目要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兵团办公厅,兵团工商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和投资人予以公平补偿(各师市负责)。

八、 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一)健全完善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支持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

(三十二)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健全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党委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或民营企业座谈会,研究部署民营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出台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兵团工商联要统筹推进民营企业发展,推动和评估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兵团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监督考核。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兵团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各级各部门要把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对不作为、慢作为的严肃问责。统计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各级工商联要完善民营企业评议兵团、师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机制,用好评议结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统计局、工商联,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注重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民营经济重大作用、重要贡献和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增强民营企业家自豪感和使命感,深化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开展兵团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深入挖掘一批先进典型,讲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故事,积极研究支持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等建设,重视发挥“名家”的排头兵作用、“名企”的骨干作用、“名品”的标杆作用(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工商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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