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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印发通知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时间:2020-05-18 13:27:20 作者: 编辑:李雪飞 责任编辑:杨波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 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按照兵团党委工作安排,不顾个人安危,迎难而上,英勇奋战在抗击疫情的最前线,为保护职工群众生命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确保医务人员更好地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 落实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为医务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制订医务人员排班方案,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在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补休,保障医务人员休息,并做好必要的后勤保障。要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安排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将防护用品调配向临床一线倾斜,对医务人员实施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切实做好医院内部防控,加强全员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要求,组织发动志愿者或安排专门人员,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展开慰问,定期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建立台账,积极协调解决。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用品要保证供给。要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让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互相支持鼓励,构筑战胜病毒的信心决心。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工作者同时到一线工作,特别是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要安排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属进行对口帮助。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配给。对有交通出行困难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帮助。

二、 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辖区内心理卫生资源,建立心理支持和心理问题关心筛查机制,落实分级干预措施,充分发挥各医疗机构心理门诊和心理医生作用,及时与承担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的医疗队、疾控队建立联系,合理利用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干预热线和网络咨询服务资源,确保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持续、专业的心理服务支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警力投入,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伤害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医疗卫生秩序。兵团派出援鄂医疗队中应当配备有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精神科医护人员,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三、 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和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发放临时补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半月审核,由各师市卫生健康委统计汇总,将执行各类补助标准的人员数、工作天数和补助金额于每半月报送兵团卫生健康委。第一次上报起始时间为兵团响应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之日(1月25日)。对于兵直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属地负责统计汇总。援鄂医疗队人员相关情况,由派出领队单位负责统计汇总报送。

四、 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工伤认定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人员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尽快为上述人员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五、 落实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出台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政策。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抓好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鼓舞防疫工作者士气。

六、 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测算

一次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是指疫情防控期间,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及时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核增一次性绩效奖励标准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实施,疫情结束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备案。承担防控防治任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时,应重点向此次疫情期间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防治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发放情况需及时造册登记。

七、 开展典型宣传和及时奖励表彰工作

各师市要深入挖掘在抗击疫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典型,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抄送: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0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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