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兵团印发《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时间:2020-05-18 13:28:19 作者: 编辑:李雪飞 责任编辑:杨波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第3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兵团党委七届六次全会、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推动向南发展、人口集聚,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坚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与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防控措施。(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或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阶段性“免、减、缓”企业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可对参加兵团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医保局、统计局、新疆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机构进行奖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兵团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密切关注企业经济发展和裁员动向,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管。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劳动关系。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工会等组织应密切关注,先期介入,建立应对措施。对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六)招商引资扩大就业。深化与中央企业、对口援疆省市企业合作,积极承接中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特别是高水平高质量承接装备制造、电子产品组装加工、电子信息等组团式、链条式、集群式转移,加强高新技术、高端制造、战略资本等领域省际产业板块合作。创新招商引资模式,鼓励兵团商会为有意向来兵团投资的企业家牵线搭桥,组织“商会企业兵团行”活动,引进上下游及关联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支持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园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承接产业转移能力,进一步扩大和稳定就业。(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兵团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丰富便民服务产品和内容。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等措施,开发更多养老模式和服务,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业。将家政服务业、养老服务业职业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快中医药发展,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提供范围更广更专业的医疗健康服务。加快发展冷链物流、智慧物流、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商旅整合等,推进重点服务业发展平台建设。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建立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基础性工程和民生工程。坚持“兵地一张图、全疆一张网”,积极推进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好水利援疆机遇,加快建设一批重点水利工程。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加大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等专项投资力度,带动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就业,推进制造业、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推动连队人居环境整治,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连队危房改造等工程。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坚持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链延伸和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加工产业集聚,培育发展新能源和装备制造业,研究支持南疆师市消费电子、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激活主体、打造平台、优化环境,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加快补齐配套服务、交通设施短板,加强淡季旅游产品开发宣传。大力招商引资,引进先进的旅游发展理念和资金、管理、技术、人才,提升兵团旅游产业化水平。突出文旅融合,围绕兵地自然生态,突出兵团特色文化,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开发冬季特色旅游和兵团红色旅游,打造兵团旅游知名品牌。(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按照企业类型、地域分布、招收劳动者类别,最高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重大工程,优先落实扶持政策,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充分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新增就业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建立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鼓励各师市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认定为兵团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建设一批团场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创业致富带头人、团场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人员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基干民兵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对各类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一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有组织转移第三师、十四师贫困劳动力到第六师、七师、八师就业。对贫困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团场辖区以外就业的,一次性给予800元求职创业补贴。对转移就业后实现稳定工作的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综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自主或联合从事个体经营且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师市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兵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组织实施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提高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落实国家改革部署,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兵团团委,兵团军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托底安置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就业,严格落实公益性岗位待遇。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兵团总工会、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七)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发挥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主体作用,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残疾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实行培训工种(项目)、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制和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分类落实培训补贴,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受疫情影响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兵团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推进各师市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团场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按照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部署,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继续推动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工作。(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实现与国家失业登记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落户企业提供的岗位信息以及护林员、护边员等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兵团公共就业服务网(jyfw.xjbt.gov.cn),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兵团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林业和草原局、扶贫办,兵团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各师市要持续抓好团场(乡镇)、连队(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以专职人员为骨干、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为补充的建设要求,通过轮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园区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三)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五)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各师市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促落实,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师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将资金安排与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等重点指标完成动态和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挂钩,继续加大对南疆、边境师市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师市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各师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兵团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各师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舆论宣传引导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选树一批扎根南疆、边境等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各师市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各师市,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兵团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税务局、新疆银保监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印发

友情链接
地方联网
兵团媒体
师(市)媒体
兵团公众号
兵团文明网由兵团党委宣传部 文明办 主办
兵团文明网版权所有
新ICP备案号15003450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5120189901
举报电话:0991-2680756 举报邮箱:415458656@qq.com

公网安备 66000002000052号